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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路霸的條件呢?

我的鄰居住在一樓他們的圍牆外有一小片空地沒有畫停車格或者是紅線但是他們會放置錐形筒在那邊等下班的時候車子停放我想要問的是像這樣一樓住家圍牆外的小片空地是屬於屋主的嗎?這樣構成路霸的條件嗎?那若是構成路霸條件的話

我可以怎麼檢舉他們呢?謝謝。


您好:一樓住家圍牆外的小片空地是屬於屋主的嗎?答: 不屬於屋主的!■檢舉路霸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

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

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

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

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

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

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

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

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

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

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不管有無發生爭吵

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

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

仍構成強制罪。

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1999(市民當家熱線) 或書面方式

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舉

當派員前往查處

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2.立即上網檢舉。

各轄區分局交通組電話:單位
將心比心

如果你住一樓

想必也想將車停在家旁邊吧

只要不妨礙到你行車你何必一定要去檢舉人家呢


我替發問者回答Katy吧通常會發問這種不懂人情世故的問題就是一種心態:(已經在台灣逐漸蔓延了ˊˋ)老子的車子想要停別人家門口!!!最好別人的車子都不能停自己家門口~^^有本事就買一樓的房子啊**但是老子就算沒本事

還是要爭一樓的停車位!!老子要是有3台車子

就算我住對街

這邊1、2、3號一樓的前面最好都我停~最後

老子再對外重申一遍:是大家都能停

絕對不是老子想停的ˋˊ
沒有用的啦!

官官相護

我前幾天才報一件

結果

路霸仍是每天停

今天改橫放二輛機車

因為是公用巷道市府網路回覆也只是:已加強勸導應有開一張單吧真的很想將那可惡的市政府公佈出來請問橫放機車也算路霸嗎?報交通隊有用嗎?因為本區派出所好像和此居民友好我則是因為報案讓員警很感冒

只是增加他們的麻煩很感嘆

人善良遵守法律只有被人欺的份

市政府的功能是要 我們先犠牲自己才能被重視
對是屋主的

為什麼因為沒有被畫紅線和停車格

也因為地還是屋主的不是政府的

政府要畫線還要屋主的同意才可以畫線. 為什麼有人檢舉後

還是沒有改善的原因
小均

sorry我有點看不懂你的意見

可以麻煩你寫的清楚一點我建議你可以使用標點符號

謝謝也謝謝你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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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0310406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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