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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繼承遺產...

我繼承遺產800萬元

還需要再申報年度總收入繳綜合所得稅嗎?
A:不用先了解遺產的來源一、遺產價值之計算:1.房屋價值: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

(可查閱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2.土地價值: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

(可查閱地價稅單上之公告現值)3.銀行存款:以存款餘額計算。

4.現金:以現金實際數計算。

二、免稅額及可扣除金額:9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不記入遺產總額金額

業經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如下:1.免稅額:779 萬2.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 萬3.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 萬4.配偶扣除額:445 萬5.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 萬6.父母扣除額:111 萬7.殘障特別扣除額:557 萬8.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45 萬9.喪葬費扣除額:111 萬三、遺產淨額計算:遺產淨額=遺產總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數)-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如上述)四、遺產稅之計算:遺產稅速算公式表〈適用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發生之繼承〉遺產稅=遺產淨額〈萬元〉*稅率 %-累進差額〈元〉※稅率表(95年)遺產淨額 稅率% 累進差 遺產淨額 稅率 差額(萬元)67以下 2 067-167 4 13400167-334 7 63500334-501 11 197100501-668 15 397500668-1113 20 7315001113-1670 26 13993001670-4453 33 25683004453-11132 41 613070011132以上 50 16149500五、屬銀行貸款負債可主張扣除。

六、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遺產稅的去處及期限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1.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

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未繳遺產稅在任何須繳付的遺產稅仍未繳付期間

除須繳付的稅款外

尚須繳付該稅款產生的利息

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

按年息4% 計算

其後則按年息8% 計算。

超過期限未繳遺產稅署可採取下列行動追討遺產稅:(a) 在區域法院提起追討法律程序《遺產稅條例》第14(1) 條規定

遺產稅署署長須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

追討遺產稅。

第14(5) 條訂明

在任何追討遺產稅的法律程序中

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就有關財產委任接管人及命令將該財產出售;及(b) 就遺產稅對財產施加押記條例第18條規定

凡以任何未就遺囑執行人的身分而轉移給他的財產 (例如獲贈的財產) 價值

在一份遺產的遺產稅中

按比例計算出來的部分

須屬施加於該須徵收遺產稅的財產的第一押記。

任何批租土地財產

如有任何這樣的押記

署長可就該押記發出通知

方法是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受影響的財產登記一份提要。

如所有可行的追討行動已證實無效

無法討回的遺產稅款額便會作撇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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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26060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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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隆興(44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