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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歸定~一天上班8小時~
請問勞基法歸定~一天上班8小時~但我們的工作必須一天上9小時~但第9個小時並不算加班費~可以至勞工局申訴嗎??這樣會受理嗎??我們上班時間是8點~6點中午休息一個小時
1. 以最低基本工資17880元計算
勞工必須提供182小時的工時服務
亦符合 98元/時的基本工資。
2. 你的狀況是24天*9小時=216小時
所以你正確的薪資
應該為「基本工時 182小時 超時工作34小時」=『17880 34*98*1.33』=17880 4432= 22312元/月。
3. 請儘速向勞工局申訴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連續工作7天要有1天休假(月休4天)
一天工作8小時
月薪制17880元
而貴公司休假6天
早已超過法律規定了阿!
另外上班1小時是可以拿來補休假2天的時數阿
所以貴公司不付加班費是可以的阿
除非時數補不過去才可以針對這部分去申訴「差額時數」而已阿!
你一個月休幾天?..
有超時勞基法規定2週84小時84時/14天*30天=180時9時*24天=216時2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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