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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歸定~一天上班8小時~

請問勞基法歸定~一天上班8小時~但我們的工作必須一天上9小時~但第9個小時並不算加班費~可以至勞工局申訴嗎??這樣會受理嗎??我們上班時間是8點~6點中午休息一個小時
1. 以最低基本工資17880元計算

勞工必須提供182小時的工時服務

亦符合 98元/時的基本工資。

2. 你的狀況是24天*9小時=216小時

所以你正確的薪資

應該為「基本工時 182小時 超時工作34小時」=『17880 34*98*1.33』=17880 4432= 22312元/月。

3. 請儘速向勞工局申訴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連續工作7天要有1天休假(月休4天)

一天工作8小時

月薪制17880元

而貴公司休假6天

早已超過法律規定了阿!

另外上班1小時是可以拿來補休假2天的時數阿

所以貴公司不付加班費是可以的阿

除非時數補不過去才可以針對這部分去申訴「差額時數」而已阿!


你一個月休幾天?..
有超時勞基法規定2週84小時84時/14天*30天=180時9時*24天=216時2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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